今天,教育部相关负责人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新出台的学前教育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幼儿园教师、园长、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等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标准配足配齐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规定幼儿园聘任教师等工作人员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进行背景查询和健康检查;存在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不宜从事学前教育工作情形的,不得聘任。要求将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纳入财政保障范围,明确幼儿园教师在职称评定、岗位聘任等方面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待遇。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培训规划,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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