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十年环境资源审判中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十起案件,其中“张某明、毛某明、张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和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诉张某明、毛某明、张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备受关注。
2017年4月左右,张某明、毛某明、张某三人计划前往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攀爬“巨蟒出山”岩柱体(又称巨蟒峰)。4月15日凌晨,三人携带电钻、岩钉、铁锤、绳索等工具开始攀爬。在攀爬过程中,张某明在危险的地方打入岩钉,毛某明和张某则沿着布好的岩钉和绳索攀爬。三人通过协作成功攀至巨蟒峰顶部。经勘查,张某明在巨蟒峰上共打入26个岩钉。专家评估认为,此次事件对巨蟒峰非使用价值造成的损失不低于1190万元。
法院的刑事判决指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受我国刑法保护。三清山风景名胜区被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地质公园名录,巨蟒峰是其标志性景观和核心部分,具有重大科学、美学和经济价值。张某明、毛某明、张某的行为违反了社会管理秩序,采用破坏性方式攀爬并造成损毁,情节严重,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法院判处张某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毛某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对张某免予刑事处罚。
民事判决方面,法院认为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根基,法律明确将自然遗迹和风景名胜区作为环境要素加以保护。张某明、毛某明、张某的打岩钉行为给巨蟒峰造成了不可修复的永久性伤害,损害了公共利益,构成共同侵权。综合考虑巨蟒峰的珍稀性和三人行为的严重性及广泛的社会影响,以及他们的经济条件和赔偿能力,法院判决三人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600万元、支付专家费15万元,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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