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草案)》11月4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首次审议,这是该法自1992年通过施行以来第四次进行修改。
代表法修正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充实总则部分规定,
拓展和深化“两个联系”制度机制,
完善人大代表工作能力建设有关规定,
完善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有关规定,
完善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有关规定,
完善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有关规定,
完善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机制,
完善代表履职监督管理有关规定,
适应监察体制改革需要补充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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